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3〕60号
当事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泽仁堂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9LRLQ102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柴油机厂家属院10号楼一层北1-2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春丽
身份证件号码:410225********4179
2023年11月6日,我局在处方药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我局闻讯,立刻派员进行核查,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6日,报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经过: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期间提取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8月31号,当事人未凭处方,以2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阿莫西林胶囊(0.5g/粒x9粒/板x3板/盒 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一盒,销售金额22元。2023年11月6日被我局发现。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8月31号,当事人未凭处方,以2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阿莫西林胶囊(0.5g/粒x9粒/板x3板/盒 中山市力恩普制药有限公司)一盒,销售金额22元。2023年11月6日被我局发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权限情况;
证据四、现场笔录一份、照片一组(6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发时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零售药品的情况和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六、销售记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泽仁堂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记录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涉案药品的清单明细情况;
证据八、销售记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泽仁堂药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电脑销售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具体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15.5自由裁量的从轻处罚情形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2 月 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