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自贸处字〔2023〕16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自贸处字〔202316

                                                        

 

当事人李帅(以下简称当事人);

性别:

民族:汉;

出生:198779日;

住所:开封市奇瑞金域华府10栋102商铺;

身份证号码:410221198707093411

  2023年9月4日我局接到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汴祥烟移【2023】第028号)反映李帅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构成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将涉案烟草制品一并移交,具体内容为:中华(软)84mm 8.8条,芙蓉王(硬细支)97mm 0.8条,芙蓉王(硬)84mm 10.8条,利群(软长嘴)84mm 11.8条,黄金叶(炫尚)97mm 2.8条,黄金叶(天香)84mm 1.8条,黄金叶(天叶细支)97mm 1.8条,黄金叶(大M)84mm 4.8条,黄金叶(爱尚)97mm 7.8条,黄金叶(软大金圆)84mm 1.8条,玉溪(软)84mm 1.8条,黄金叶(乐途)74mm 3.8条,黄金叶(黄金细支)97mm 2.8条,利群(夜西湖)75mm 1.8条,黄鹤楼(硬蓝)89mm 1.8条,利群(楼外楼)84mm 0.8条,黄金叶(软盛世金典)94mm 1.8条,泰山(白将细支)97mm 0.8条,利群(江南韵)97mm 1.8条,黄金叶(浓香中支)84mm 1.8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84mm 0.8条,共计21个品种,72.8条卷烟,总货值金额25280元。(具体见《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财物移送清单》)我局于2023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在开封市奇瑞金域华府10栋102商铺销售卷烟,2023年7月18日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对其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李帅在场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被查扣的卷烟是当事人李帅从附近超市购进用来销售给附近居民的,经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核价,上述烟草制品案值25280元,该批次烟没有卖出,也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李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对当事人李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

三、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

四、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提供证据材料一

以上搜集的证据材料,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3年9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自贸〔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给予其货值总金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草制品,破坏了烟草专营的市场环境,应当予以严惩,且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与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一般。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9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