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罚字【2023】47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00MA42P3HK2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和得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9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3】47号
当事人: 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92410200MA42P3HK2W
住所( 住址 ) :开封市三大街森林半岛北院36号1层4号东户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经 营 者 ) : 和得生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XXXXXXXX
2023年6月30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市三大街森林半岛北院36号1层4号东户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卷烟:84mm钻石(玫瑰二代)7条;84mm娇子(时代阳光)4条;84mm红玫(硬金)5条;84mm云烟(紫)2条;84mm玉溪(软)3条;84mm白沙(硬)4条;74mm黄金叶(乐途)10条;共计7个品种,35条卷烟。其中从每种卷烟中分别抽取0.2条进行检验取证,共抽检1.4条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于2023年7月19日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负责人自2023年6月中旬在前往珠海旅游的过程中,从珠海当地的商店内购进卷烟进行销售,具体的购进数量、价格及销售获利情况如下:84mm钻石(玫瑰二代)共购进了7条,销售了0条,每条进价120元,售价130元,共得销货款0元,获利0元;84mm娇子(时代阳光)共购进了6条,销售了0条,每条进价65元,售价75元,共得销货款150元,获利20元;84mm红玫(硬金)共购进了7条,销售了2条,每条进价35元,售价45元,共得销货款90元,获利20元;84mm云烟(紫)共购进了2条,销售了0条,每条进价100,售价110,共得销货款0元,获利0元;84mm玉溪(软)共购进了3条,销售了0条,每条进价220元,售价230元,共得销货款0元,获利0元;84mm白沙(硬)共购进了5条,销售了1条,每条进价50元,售价60元,共得销货款60元,获利10元;74mm黄金叶(乐途)共购进了10条,销售了0条,每条进价130元,售价140元,共得销货款0元,获利0元。以上售出的卷烟总销货金额为300元,共获利50元。之前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对其先行登记保存的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尚未来及售出的涉案烟草核价金额为3985元,故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老和副食商行的违法货值总额为4285元,总获利金额为50元。当事人自2023年6月开始经营烟草制品生意至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25页),证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进销价格、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三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08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4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08月 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