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63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363

 

当事人:开封龙亭华京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2410200****357335

住  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中山路北段81号

法定代表人:苏丽锋 身份证号码:350301********0724

联系电话:175****188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市中山路北段81号

2023年8月2日我局接上级口头交办:开封龙亭华京医院向行人发放印有医疗广告的手帕纸。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前台桌面有印有医疗广告的手帕纸1包,该医院未能当场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4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北京国彩印刷有限公司定制了一批印有医疗广告的手帕纸用于宣传。于2023年4月3日签订合同,共制作了16000包,单价0.25元、合计4000元,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在附近的路口向过往行人发放,发放的手帕纸上印刷的医疗广告与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内容不一致,手帕纸上印刷的医疗广告无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医疗活动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5、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手帕纸上印刷的广告与审查证明规定内容不一致;

6、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宣传费用。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6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路人发放印有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手帕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3.1.4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