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61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361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泊云尚院民宿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2****MUP422

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建业半亩园东园7号楼

经营者刘鹏程 身份证号码:413001********2011

联系电话:185****863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建业半亩园东园7号楼

2023年7月20日接督查通报称开封市龙亭区泊云尚院酒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泊云尚院酒店电子屏播放的是房间宣传照片。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汴龙市监责改[2023]0721-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店再次进行检查,电子屏播放的仍是房间宣传照片,未显示房间价格。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开封市龙亭区泊云尚院酒店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酒店前台的电子屏主要用于价格公示使用,因宣传的需要于2023年7月18日在电子屏上开始播放房间照片,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把价格公示的页面丢失不再显示价格公示页面。7月21日接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汴龙市监责改〔2023〕0721-1号)。因懂电脑操作的人员一直请假,当事人想着问题不大也没有在意这个事情,2023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仍没有在电子屏上公示房间价格。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电脑后台记录,显示2023年7月21-2023年7月27日无住房登记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住宿服务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没有在电子屏上公示房间价格,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1.1《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1.1.3: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15万元以上0.35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及时改正,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2023年7月21-2023年7月27日无人员入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8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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