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58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358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健达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2410202****GUWE9P

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西关北街龙韵花园一排10号

经营者赵书元 身份证号码:410204********5011

联系电话:185****765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西关北街龙韵花园一排10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接举报,称在开封市龙亭区健达便利店购买的2罐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超过保质期。2023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开封市龙亭区健达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销售货架上有3罐正在销售的瑞龙牌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10716,保质期24个月,保质期至:20230715,产品规格320g/罐,生产企业:江西上善实业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经请示主管领导,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汴龙市监强制[2023]0725-1号),并对赵书元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汴龙市监责改[2023]0725-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行为。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开封市龙亭区健达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这批次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是当事人朋友因故出国让当事人代售的,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共代售了5罐,购进价为50元/罐。2023年7月20日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售出了2罐,销售单价是68元/罐,共计收入136元,剩余3罐被我局扣押。这5罐超过保质期的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货值金额340元,违法所得1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5、执法人员现场查封的物品,证明超过保质期的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剩余3罐未售出;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58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2罐超过保质期的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7.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牛初乳蛋白粉蛋白固体饮料3罐;

2、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9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