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50号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50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

12410000MB1C0121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石国华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60元;

3.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皮的行为罚款8000元整。

4.对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罚款4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31日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字〔202350

 

当事人河南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MB1C01217B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职教园区复兴大街与九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国华                


 

2023 年5月10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使用凉皮进行抽检。2023年6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 DBJ23410200932731706ZX;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6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该分校办公室主任张晴签收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该批不合格的凉皮张晴称学校已经放假,不合格批次凉皮使用完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的分校樽润校区于2022年9月份对外招生,目前有学生290人,教职工30人。学校餐厅于2023年5月4日开始营业,于2023年5月20日学校放假停止营业,共营业17天,学生的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元,教职工不在学校餐厅吃饭。至2023年6月16日被执法人员查处时,该餐厅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期间餐厅共收取学生餐费9860元。不合格批次的凉皮是当事人2023年5月10日从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面条加工铺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100人份,进价共计120元。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2023年510日抽检时购买了1公斤,卖给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的价格为10/kg,销货款10元,其余凉皮已作为当日午餐使用完毕,每份凉皮大概三两重,共计售出93份。由于学生的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元,午餐实际收费仅1元左右,餐厅无获利。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面条加工铺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河南宜测科技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未能提供抽检不合格批次凉皮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两份,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凉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河南宜测科技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九页,现场检查的照片打印件两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厅、未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皮的事实  

4.中检集团(鹤壁)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 DBJ23410200932731706ZX一份,证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凉皮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盖章确认。

2023年8月23,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厅、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凉皮数量较少,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凉皮的行为从轻处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6.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备注:具有《通则》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且工具、设备能够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不予没收该工具、设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厅时间较短,截止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尚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被执法人员查处后积极整改,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餐厅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860元;

3.对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皮的行为罚款8000元整。

4.对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8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呈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