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苗**:女;身份证号码 :41021119******0085;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西段大花园新村452号。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苗圃悦在新宋路西段大花园新村452号从事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5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在其家中(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新宋路西段大花园新村452号)开始从事纹绣服务,具体经营范围为:面部美容、文眉、纹唇,文身等服务。截止我局查获之日获取经营额共计11000元整,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房屋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产权归属及我局的管辖权;
3、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5、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微信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获取10000元营业收入的事实;
7、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3〕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调查人员认为对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1.2.1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1.2.1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