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42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42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黄彪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白酒侵权商标专利权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4瓶;

2、罚款2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721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342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依锦便利店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西郊乡集英街伟业香堤湾38号楼3号商铺自南向北数第一间门面房

202362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检查时,现场发现柜台上正在销售的习酒(窖藏1988)(53%vol、500ML,批号:1029205044,生产日期:20210618)6瓶,销售标价568元。经厂家现场鉴定,该产品非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实施强制措施(扣押),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示强制【2023】46号)并现场拍照取证。20236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摆放有贵州茅台(飞天) 53%vol,500ml)4瓶,产品喷码和分别为:20220402、2021-072、AE26320,13422613395266699;20220222、2021-057、AB22846,13422618860227963;20220216、2021-053、AN10555,13422612228981413;20220103、2021-033、AC19626,13422618072971336。上述四瓶贵州茅台白酒经厂家鉴定,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或包装。执法人员对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白酒依法进行扣押,并当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示强制【2023】47号),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称大概在2023年4月份一位顾客主动上门和其沟通说自己有习酒(窖藏1988)(53%vol、500ML)6瓶,价格800元/箱,当事人感觉不贵就收购了,现金支付没有开具任何收据;大概2023年1月份一位男士到当事人店内询问是否收白酒,朋友赠送的4瓶贵州茅台(飞天)53%vol,500ml),价格每瓶1200元,共计4瓶4800元,也是现金支付没有开具任何收据。习酒(窖藏1988)6瓶进价135元/瓶,共计810元;贵州茅台(飞天)4瓶进价1200元/瓶,共计4800元。两个白酒都还没来得及销售出去,习酒(窖藏1988)销售价568元/瓶;贵州茅台(飞天)销售价1499元/瓶。习酒(窖藏1988)货值金额3408元,贵州茅台(飞天)货值金额5996元,货值金额共计94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市示范区依锦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黄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及身份;                                   

2.现场笔录二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二份,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证明表(黔习鉴NO:JG0002361)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张,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1877)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张、授权委托书两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习酒(窖藏1988)、贵州茅台(飞天)侵犯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 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黄彪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价格、数量、销售、获利及违法经营额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字〔2023〕42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开封市示范区依锦便利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贵州茅台(飞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2.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 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开封市示范区依锦便利店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习酒(窖藏1988)6贵州茅台(飞天)4瓶

2、罚款2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