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48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348

当事人:开封嘉登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代登记证91410202****TEKC4B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一街039号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 身份证号码:410224********2920

联系电话:131****366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一街039号

2023年6月16日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北郊乡铁牛一街039号的开封嘉登建材有限公司有侵犯该公司“龙牌”注册商标的纸面石膏板。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刘杰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公司北墙发现有正品“龙牌”纸面石膏板:2000*1200*9.5mm(110张/垛)6垛零92张(产品垛号分别为23.3.19-26、23.3.19-68、23.3.19-28、23.3.19-10、23.3.19-11、23.3.19-27);2400*1200*9.5mm(110张/垛)3垛(产品垛号分别为2021年11月22日-100、22.4.10-86、22.4.10-83)。发现有侵犯“龙牌”的纸面石膏板:2000*1200*9.5mm(110张/垛)7垛零18张(产品垛号均为2023-06-03-56);2400*1200*9.5mm(100张/垛)3垛零82张(产品垛号均为2021-10-15-56)。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北新建材枣庄分公司的装车单(装车单号:ZCD11306-202301038)。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当场出具了鉴定证明(0006918),侵犯了该公司“龙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9873302A号)。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6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袁亚鹏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7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正品“龙牌”纸面石膏板2000*1200*9.5mm的购进价25元/张,销售价26元/张,2400*1200*9.5mm的购进价30元/张,销售价31元/张。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陌生业务员介绍购进了背面有“龙牌”标志的垛号为2021-10-15-56的2400*1200*9.5mm(100张/垛)纸面石膏板 400张,购进价28元/张,现金支付11200元;2023年5月23日又购进垛号为2023-06-03-56的2000*1200*9.5mm(110张/垛)背面有“龙牌”标志的纸面石膏板880张,购进价23元/张,现金支付20240元由送货司机带走,现在联系不到介绍人。由于新冠疫情原因并未销售太多,只在开封市区销售,2400*1200*9.5mm的纸面石膏板销售了18张,销售价30.5元/张,2000*1200*9.5mm纸面石膏板销售了92张,销售价26元/张,两种规格的纸面石膏板总计收入2941元,销售货款未全部收到,有部分欠款未收回。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面石膏板的货值金额35271元,违法所得294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上述产品的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上述侵犯“龙牌”纸面石膏板的相关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正品“龙牌”纸面石膏板的装车单、银行转账记录和销售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知道所销售的纸面石膏板有侵犯“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5、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纸面石膏板为侵犯“龙牌”注册商标的产品;

6、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材料共30页,证明开封嘉登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的存在;

7、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9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8、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委托保管书》、《财务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48),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

本局认为,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纸面石膏板侵犯“龙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9873302A号)的产品,故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2400*1200*9.5mm的纸面石膏板382张,没收2000*1200*9.5mm纸面石膏板788张;

2、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7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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