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17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王亮亮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炭烧腰果采购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10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423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罚字202317

当事人: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                                         

住所(住址):示范区幸福街25号北一间

2023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超市货架上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分别是:1、炭烧腰果,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3月16日,保质期常温下10个月,共1瓶;2、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生产日期标注2022年11月23日,保质期55天,共9包。(以上产品均超过保质期)鉴于此,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示食强扣[2023]11号),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9袋;炭烧腰果1瓶。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炭烧腰果、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是从拼多多买菜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没有索要供货方拼多多买菜平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检查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炭烧腰果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共采购炭烧腰果5瓶,进价每瓶6.9元,每瓶销售价16.9元,每瓶从中获利10元,在有效期内销售4瓶。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予以扣押。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14袋,进价每袋3.5元,每袋销售价7.9元,每袋从中获利4.4元,在有效期内销售5袋。剩余9袋超过保质期予以扣押。上述两个产品共获利1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 开封市示范区国富副食批发部经营者王亮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 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照片打印件6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3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摁指印)确认。

2023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听字(2023)17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7.3.1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处罚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 万元以3.7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炭烧腰果采购1瓶年辉纯手工制作麻酱凉皮采购9袋

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3、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1000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4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