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 汴市监示罚字〔2023〕3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3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杨红英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5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629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333

当事人: 开封市示范区红姐副食超市                                 

住所(住址):开封市示范区西郊乡土城新街4号

我分局执法人员在5月24日到开封市示范区红姐副食超市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摆放的双汇香辣香脆肠,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标注2023年510日,保质期90天;三和吉祥卤鸡蛋,生产日期标注2023年2月15日,保质期常温9个月的食品,要求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但当事人无法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当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6月2日前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抽查了货架上的红煌乳酸面包,净含量9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6日,保质期180天;统一绿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年5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两种商品,要求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还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5月24日已向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6月2日前改正。但当事人6月1日和6月3日采购的红煌乳酸面包、统一绿茶仍然没有索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开封市示范区红姐副食超市经营者杨红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3〕33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开封市示范区红姐副食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7.1.7“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 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标准: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裁量等级一般的情形,决定对其按裁量等级一般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6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