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罚字〔2023〕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罚字〔2023〕3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开发区乐康化妆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00MA482RLF2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宫晓利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

2、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5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乐康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82RLF2M                   

住所(住址):开封市金裕路迪臣世博广场底商D8商铺

法定代表人:  宫晓利                                      

2023年6月13日上午,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开封市开发区乐康化妆品店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且现场抽查的欧莱雅男士锐能抗皱紧致多效霜等三个品类的化妆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台账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经营的欧莱雅男士锐能抗皱紧致多效霜等三个品类的化妆品已不记得何时从何处购进,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票据及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6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字【20233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5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并处1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070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