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44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处罚〔2023〕44号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雨慧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02MA9NFQ6M53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九鼎雅园1号楼6号营业房

经营者:徐照天 身份证号码:410221197708217135

联系电话:13949400110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九鼎雅园1号楼6号营业房

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龙亭区雨慧小吃店现场检查,该店冰柜内存放有:王老吉易拉罐饮料;不锈钢盆内放有使用的半截青椒;一个紫色塑料袋和黑色塑料袋内均放有未清洗的韭菜;一个紫色塑料袋内放有未清洗的土豆;一个透明塑料盒内已清洗过的芫荽;三个白色塑料盒内分别放有未清洗的番茄、青椒、黄豆芽;一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放有已清洗并切好的豆腐干;一白色透明塑料袋内放有未清洗的青菜,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店内的冰柜内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未分开存放,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5月30日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7日内改正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你(单位)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经营的情况;

5、2023年5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3〕044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你(单位)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的理由。

你(单位)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7.3《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 违法情形:逾期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处0.1万元以上0.28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在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通则》的规定。

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 月 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