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3〕13号

开封市龙亭区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处罚〔2023〕13号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多拉美业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02MA9GX1A39A 

住所(住址):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帝庭3区2号楼1层108号

经营者:李晶晶 身份证号码:410204199003243029

联系电话:1990378270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开封市龙亭区新都汇帝庭3区2号楼1层108号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在你(单位)店内东墙货架上发现有两种产品:一种白色纸盒包装,包装写有“YESPT伊之肽清润凝露,生产商:广州爱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17(厂房A)自编之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213保质期:2年,咨询电话020-226393099,合格品,净含量:50g,生产批号:YY407CWC,生产日期:2022/03/23”,共三盒;另外一种紫色纸盒包装,包装上写有“美颜密码二裂酵母多肽修护面膜,净含量:28g×5片,生产商: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三水工业园区D区23号(F4)一、二、三楼(住所申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254,检验合格,生产批号:220710A1,限期使用日期:20250709”,共三盒;以上物品,你(单位)现场均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验收台账记录、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了照片,当场对下你(单位)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对其涉嫌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店内的YESPT伊之肽清润凝露和美颜密码二裂酵母多肽修护面膜,是于2023年4月中旬从微信名叫锦岸的朋友店调来,这两款化妆品均调来了3盒,进货时没有验收台账记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进购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管理局网站查询到这两款的备案信息,显示:“产品名称:YESPT伊之肽清润凝露,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18240862,备案日期:2018-12-17,备案人:广州爱利莱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美颜密码二裂酵母多肽修护面膜,备案编号:粤G网备字2021083685,备案日期:2021-04-22,备案人:佛山宾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了该化妆品的购进来源的情况;

4、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经营化妆品的情况;

6、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管理局网站查询网页照片,证明该化妆品产品的备案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听告〔2023〕1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你单位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在调查期间,你(单位)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10.1《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 6月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