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2023〕32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332

当事人:开封市龙亭区浩烁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2410202MA9FR9L7XD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仁和新苑7号101

经营者:黄振宇  身份证号码:410224********5034联系电话:1503786****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仁和新苑7号101


我局于202333日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410200463431282ZX)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已将上述《检验报告》于2023年3月20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我局于2023330对开封市龙亭区浩烁生鲜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3日被抽检的长豆角是当事人2023年3月3日早上5点多从开封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菜农张文凤(身份证号:41022419630712504X)处购买的,共购进8斤,每斤进价为7.5元,共计花费60元。抽检人员对上述长豆角抽检了5斤,按9元/斤的售价支付给当事人45元,其余的3斤长豆角当事人都以9元/斤卖完了,共计收入72元。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长豆角的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为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上述食品的主体资格。

2.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长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当事人提供的菜农张文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文凤所在社区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长豆角的相关情况。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检查的现场情况。

5.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这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免于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6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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