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处罚(2023)38号
当事人:河南汴城菊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MA45FCFH8W
法定代表人: 马海涛
住所: 开封市龙亭区金耀璐153号银地佳业1号楼18号
2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汴城菊香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π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存在自行配制化妆品的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拼多多”网站分别于 2021年7月24日购买由广州千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L“映云”牌洗发乳6瓶,金额为99元,2022年3月11日购买上述洗发乳5瓶,金额为80.01元,2021年10月7日购买石家庄瑞宏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5kg“奥白涤”牌洗手液13瓶,金额为143.07元,2023年2月15日购买由广州市莱韵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L“香菲菲”牌沐浴露5瓶,金额为74.46元,共计货值396.54元;然后再向小包装容器进行分装,供客人免费使用,无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酒店自行配制的三瓶化妆品进行了扣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身份及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事实;
4.现场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自行配制化妆品的事实;
6.化妆品购进票据四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货值。
以上采集证据,当事人均予认可并签字。
2023年5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龙市监罚告(2023)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业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10.1.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从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自行配制的化妆品3瓶;
2、罚款10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6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