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鼓市监处罚〔2023〕47号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市监处罚〔202347

 

当事人:开封市仙人庄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20441650566XK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办事处仙人庄村     

法定代表人: 李小民                                 

身份证件号码: 41022419******2019                         

 2023年2月23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规定,在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抽检餐具“碗”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2023年3月17日向开封市仙人庄中学送达检验报告(No:DBJ23410200463431014ZX),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023年5月4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按程序规定,再次在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抽检“餐碗”并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5月17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开封市仙人庄中学使用的“餐碗”的检验报告(编号A7D505002A7F6067036D)。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2023年5月23日向开封市仙人庄中学送达检验报告。

经查,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所用餐饮具是自行清洗消毒的,清洗消毒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时间短,不彻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仙人庄中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开封市仙人庄中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整改报告等。

2023年6月20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罚告〔2023〕07062001号,告知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当事人因2023年3月17日被抽检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被我局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当事人涉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符合拒不改正的情节,当事人收到餐具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排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作出整改措施,属于《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中“一般”情节。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7.1.67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场监督管理局    

                       20236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