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管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两个责任”告知书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4月4日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以下统称《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在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规定》明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了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请全市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严格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如果在落实《规定》中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维护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参与到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工作机制创建中来,提升防范和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的能力,严守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企业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两个责任”各类制度清单模板(仅供参考).docx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docx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