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25 企业核准(私营企业)登记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