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47 动产抵押物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