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B0420-0901-2008-00043 合伙企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清算人签署的《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做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