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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20-0901-2008-00039 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程序及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2)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其它有关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不同变更事项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文件;
(6)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相关决议或决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增加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减少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公告之日起45日后受理减资申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变更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①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②创立大会决议③董事会决议④监事会决议⑤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还应提交的文件证件:①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③验资报告④董事会决议;⑤监事会决议。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时的实收资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变更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变更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外埠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向本市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步骤2、本市登记机关向迁入地发出《企业迁移商洽函》,征求迁入地登记机关意见。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根据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决议、税务机关、海关的完税证明等文件收缴营业执照,并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步骤4、本市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持《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到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迁移至本市的:
步骤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向本市登记机关提交迁出地登记机关征求意见函件及该企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市登记机关审查后同意迁入的,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申请人可同时领取登记表格、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等事宜。
步骤2、申请人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至外埠登记机关,外埠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本市登记机关。
步骤3、本市登记机关接收档案后,向企业出具《接收企业登记档案通知函》,企业申请人应提交本市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复(变更投资总额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董事、总经理、监事备案:填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董事会决议(变更董事、监事应提交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如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数发生变化,应提交批准机关的批复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支机构已注销的: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算组备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或决定;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权质押: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的决议;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解除股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解除质押协议;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亦应办理备案登记)。 
4、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全体股东或董事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3、原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公开发行的报纸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7)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公司印章。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