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自贸处字〔2023〕2号

当事人:河南甯之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9L5BT12E

法定代表人:陈朕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0年07月06日;

成立日期:2022年04月25日;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

经营范围: 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登记机关: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2022年1220日,我局接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局情况反馈,反映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为方便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有意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范围内进行设立登记。为节约成本,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住所承诺:“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用以市场主体登记。后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和该住所的房屋提供者河南中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未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设立登记后,一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收入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行政审批局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河南中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的管理;

3、河南中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并未租用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从事经营活动;

4、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住所承诺材料为虚假材料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事实。

以上搜集的证据材料,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3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自贸告字[202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虽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扰乱了登记审批秩序,但是当事人并未开展经营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单(一)》等规定,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