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处字〔 2022 〕63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处字〔 2022 〕6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金明区张利军副食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41L4WK89

单位

  


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商品41箱零4排;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60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9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处字〔 2022 〕63号

当事人: 金明区张利军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11MA41L4WK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利军

2022年5月26日,我分局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开封市金明区张利军副食超市销售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利用“傍名牌”行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销售侵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娃哈哈AD钙奶”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2022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商标侵权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41箱零4排,经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并出具了一份(编号:019026)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侵犯“娃哈哈”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侵权的“娃哈哈”AD钙奶饮料实施了扣押手续,并当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汴市监强制【2022】26号),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

经调查,经营者张利军称:2022年4月份一位自称娃哈哈业务员的人,开着一辆厢式货车上门推销“娃哈哈”AD钙奶,因其所推销的产品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贪图便宜所以就以每箱33元的价格购买了45箱,共付购货款1485元整。该批次“娃哈哈”AD钙奶每箱6排每排4瓶,每瓶220g,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0,因为是当面现金交易对方没有出具任何手续及凭证。尔后以每箱35元的价格进行对外销售。截止到2022年5月26日被查处时,当事人已销售3箱零2排,共得销售款125元整,从中获取利润共计15元整。剩余未及销售的41箱零4排于现场检查当日被依法予以暂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的违法事实、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及获利情况。

5.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娃哈哈商标注册证、投诉书、鉴定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的事实。

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告〔2022〕5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12.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及第四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30%至70%以下部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娃哈哈”AD钙奶商品41箱零4排;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6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1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