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52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2〕52

 

当事人:开封市春芳万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开封市春芳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住所(住址):开封市龙亭区仁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41****************

 

2022年8月23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鼓楼区立影雪糕批发零售店销售的开封市春芳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22-06-09批次桂花味“春芳万”冰棍(规格型号80g/袋),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22410000443033579(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3579)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产品生产地是河南开封市龙亭区仁和路63号,地址位于我局管辖区域。企业名称:开封市春芳万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送往该公司,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检验报告书标称的产品无异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9日,当事人投入5公斤白砂糖、3.75公斤全脂乳粉、0.4克色素、20克甜蜜素以及水若干,经80℃~85℃杀菌20分钟后冷却,注模、插杆,在-30℃~-35℃温度下冻结40-60分钟后成型,脱模、包装成品。经公司化验室检验合格,留样,于当天产出10箱(60袋/箱)桂花味冰棍,全部入库。

该批次冰棍于2022年6月9日在其门店开始进行销售,期间6月9日销售给鼓楼区立影雪糕批发零售店6箱(另案处理),剩余4箱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毕。销售给鼓楼区立影雪糕批发零售店的价格为1元/袋(60元/箱),共360元;在其门店批发购买的顾客,销售价格为1.1元/袋,4箱共销售264元。两者合计总销售金额为624元。该批冰棍当事人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书后,立即通知鼓楼区立影雪糕批发零售店,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召回,经零售店方统计反馈,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召回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3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         

3.生产工艺流程图1份1页、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1份1页、成品入库记录1份1页、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1份1页、委托三方检验报告书1份3页、产品销货清单1份1页,证明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和检验合格后实际销售流向;

4.该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1页、产品召回公告1份1页、产品召回清单1份1页、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2页、产品不合格原因分析报告书1份1页,证明公司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和整改;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3页、《询问调查笔录》4页,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6.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GC22410000443033579(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35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和抽检照片共12页,证明标示开封市春芳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022-06-09批次桂花味“春芳万”冰棍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0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汴市监综执罚告〔2022〕44,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1.立即通知销售商家停止销售、下架、召回该批次销售产品;2.对库存产品予以盘存,查看是否有未销售产品,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进行召回,提交召回清单;3.提交查找分析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的原因;4.对厂区进行整改,写出整改报告;5.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行为属轻微,裁量等级从轻。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 版)》[豫市监(2021)63 号]7.1.5,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贰拾肆元整(¥624.00);

2.罚款伍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5100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0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