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价罚字〔2022〕7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00MA9G3UR08Y | |||
单位 | 名 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违法行为类型 | 物价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对其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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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200MA9G3UR08Y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林荫路森林半岛北区31号楼门面101。
实际经营者:崔稳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林荫路森林半岛北区31号楼门面101。
2022年9月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对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的货架进行了拍照取证。
经查,崔稳彬2022年7月份接手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是该超市的实际经营者。在其经营期间,该超市未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称其自2022年7月份开业至今共销售金额50000元,获利4000元,违法所得4000元。因是个人生意,未建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 ;
2. 实际经营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其实际经营者的身份;
3.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经营者蔡亚辉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表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2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价告字【202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开封市开发区麦德好食品超市对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1.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0.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是初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2、对其未明码标价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