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价罚字〔 2022 〕5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示范区杰星诊所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00MA9FU0MD7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孙星杰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明码标价经营药品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2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4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价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杰星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200MA9FU0MD7R
住所(住址)开封市二大街橄榄城小区2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孙星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9月20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西湖所的执法人员对开封市示范区杰星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两种药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况,分别为“立卫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瓶,“蜀中三七片”10瓶,以上药品共2种20瓶,均无价格及其他可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的价格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的蜀中牌三七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117,包装:固体药用的塑料瓶,40片/瓶x1瓶,企业名称: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四段2号,其进价是3.8元每瓶,共进了10瓶,进货金额38元,销售价格6元每瓶,无销售无获利;立卫克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577, 规格:20mgx14粒,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其进价是2.5元每瓶,共进了10瓶,进货金额25元,销售价格5元每瓶,无销售无获利。以上两种药品共购进20瓶,销售0瓶,获利0元。当事人称以上两种药品是其新进种类药品,且近期购进,因疏忽忘记张贴价格标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3.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打印件4张,当事人提供的开封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2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价告字(20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1.1.3,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0.15 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是初次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