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处〔20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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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238

 

当事人:      杨秀玲                    


2022622日,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百合村杨秀玲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黄金叶(商鼎)3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南京(煊赫门)1条、黄金叶(爱尚)7条、黄金叶(硬帝豪)6.8条、黄金叶(红南阳)3条、黄金叶(乐途)5条、芙蓉王(硬)1条、黄鹤楼(软蓝)2条、红旗渠(硬银)1条、红旗渠(天行健)2条、双喜(莲香)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7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利群(蓝天)1条、红旗渠(雪茄)1条、共计18个品种55.8条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2714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在接到本案后,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来到了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百合村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百合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在当事人固定的经营场所内有涉嫌经营烟草制品及预包装食品活动的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上述:黄金叶(商鼎)3条、云烟(细支云龙)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南京(煊赫门)1条、黄金叶(爱尚)7条、黄金叶(硬帝豪)6.8条、黄金叶(红南阳)3条、黄金叶(乐途)5条、芙蓉王(硬)1条、黄鹤楼(软蓝)2条、红旗渠(硬银)1条、红旗渠(天行健)2条、双喜(莲香)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黄金叶(硬红旗渠)7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利群(蓝天)1条、红旗渠(雪茄)1条,共计18个品种55.8条卷烟是当事人20226月在其他商店购买的。上述卷烟购进情况如下:黄金叶(商鼎)3条、每条售价200元,云烟(细支云龙)4条、每条售价15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5条、每条售价160元,南京(煊赫门)1条、每条售价160元,黄金叶(爱尚)7条、每条售价160元,黄金叶(硬帝豪)7条、每条售价110元,黄金叶(红南阳)3条、每条售价160元,黄金叶(乐途)5条、每条售价150元,芙蓉王(硬)1条、每条售价250元,黄鹤楼(软蓝)2条、每条售价190元,红旗渠(硬银)1条、每条售价40元,红旗渠(天行健)2条、每条售价65元,双喜(莲香)1条、每条售价13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4条、每条售价220元,黄金叶(硬红旗渠)7条、每条售价110元,红塔山(软经典)1条、每条售价85元,利群(蓝天)1条、每条售价160元,红旗渠(雪茄)1条、每条售价50元,共计18个品种56条卷烟,经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的核价,该批卷烟的货值金额为8155元。对于这批卷烟当事人共销售黄金叶(硬帝豪)0.2条,共计2包卷烟,其中黄金叶(硬帝豪)进价每条100元,销售收入22元,获利2元。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为固定场所,且该场所内还存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行为,当事人自该固定场所内开始从事经营性活动以来未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是个人生意,未建账。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开封市祥符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34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总额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四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20229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告202227号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及预包装食品零售业务行为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 30%以下的部分。”的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拟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拟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2元;

3、罚款1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0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