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处〔2022〕3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市监202239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徐永华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烟草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459.85元;

3、罚款2800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930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处〔2022〕39

 

当事人:徐永华 

住所(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三官村四组54号

2022年5月31日下午,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开封市示范区东陈新街139号旅店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当场查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卷烟:中华(硬),0.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2条;中华(软),0.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2条等共计36个品种14.9条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6日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2022年6月23日,执法人员前往开封市示范区东陈新街139号旅店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封市示范区东陈新街139号旅店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其固定的经营场所内有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下旬以来从其他卷烟零售商户、朋友处购买卷烟后在自己店内销售,购进数量/销售单价分别是:中华(硬)1条/450元一条;黄鹤楼(天下名)1条/160元一条;中华(软)1条/700元一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220元一条;黄金叶(炫尚)1条/200元一条;泰山(望岳)1条/190元一条;双喜(花悦)1条/160元一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150元一条;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230元一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200元一条;红旗渠(天行健)1条/65元一条;双喜(软经典)1条/110元一条;利群(软蓝)1条/180元一条;娇子(X)1条/100元一条;黄鹤楼(软蓝)1条/190元一条;泰山(白将细支)1条/150元一条;黄金叶(黄金眼)1条/140元一条;好猫(细支长乐)1条/160元一条;玉溪(软)1条/230元一条;芙蓉王(硬)1条/250元一条;黄金叶(喜满堂)1条/100元一条;黄金叶(软大金圆)1条/220元一条;黄金叶(硬帝豪)1条/110元一条;黄金叶(乐途)1条/150元一条;泰山(宏图)1条/110元一条;黄金叶(小目标)1条/140元一条;黄金叶(红南阳)2条/160元一条;玉溪(创客)1条/200元一条;天子(金)1条/200元一条;黄金叶(爱尚)1条/160元一条;好猫(金丝猴)1条/150元一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280元一条;双喜(莲香)1条/130元一条;三沙(细支)1条/260元一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260元一条;泰(白将军)1条/110元一条。共购进了36个品种37条卷烟,总额7135。至2022年531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时,当事人销售卷烟获利情况如下:中华(硬)购进1条,售出0.9条,进价405元一条,售价450元一条,共获利40.5元;黄鹤楼(天下名楼)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144元一条,售价160元一条,共获利12.8元;中华(软)购进1条,售出0.9条,进价630元一条,售价700元一条,共获利63元;苏烟(五星红杉树)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198元一条,售价220元一条,共获利17.6元;黄金叶(炫尚)购进1条,售出0.2条,进价180元一条,售价200元一条,共获利4元;泰山(望岳)购进1条,售出0.6条,进价171元一条,售价190元一条,共获利11.4元;双喜(花悦)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44元一条,售价160元一条,共获利11.2元;白沙(硬精品三代)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135元一条,售价150元一条,共获利12元;黄金叶(乐途中支)购进1条,售出0.5条,进价207元一条,售价230元一条,共获利11.5元;云烟(小熊猫家园)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80元一条,售价200元一条,共获利14元;红旗渠(天行健)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58.5元一条,售价65元一条,共获利4.55元;双喜(软经典)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99元一条,售价110元一条,共获利7.7元;利群(软蓝)购进1条,售出0.4条,进价162元一条,售价180元一条,共获利7.2元;娇子(X)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90元一条,售价100元一条,共获利8元;黄鹤楼(软蓝)购进1条,售出0.2条,进价171元一条,售价190元一条,共获利3.8元;泰山(白将细支)购进1条,售出0.6条,进价135元一条,售价150元一条,共获利9元;黄金叶(黄金眼)购进1条,售出0.5条,进价126元一条,售价140元一条,共获利7元;好猫(细支长乐)购进1条,售出0.5条,进价144元一条,售价160元一条,共获利8元;玉溪(软)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207元一条,售价230元一条,共获利18.4元;芙蓉王(硬)购进1条,售出0.6条,进价225元一条,售价250元一条,共获利15元;黄金叶(喜满堂)购进1条,售出0条,进价90元一条,售价100元一条,共获利0元;黄金叶(软大金圆)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98元一条,售价220元一条,共获利15.4元;黄金叶(硬帝豪)购进1条,售出0条,进价99元一条,售价110元一条,共获利0元;黄金叶(乐途)购进1条,售出0.3条,进价135元一条,售价150元一条,共获利4.5元;泰山(宏图)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99元一条,售价110元一条,共获利8.8元;黄金叶(小目标)购进1条,售出0.4条,进价126元一条,售价140元一条,共获利5.6元;黄金叶(红南阳)购进2条,售出0.6条,进价144元一条,售价160元一条,共获利9.6元;玉溪(创客)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80元一条,售价200元一条,共获利14元;天子(金)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80元一条,售价200元一条,共获利14元;黄金叶(爱尚)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144元一条,售价160元一条,共获利12.8元;好猫(金丝猴)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135元一条,售价150元一条,共获利10.5元;南京(十二钗烤烟)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252元一条,售价280元一条,共获利22.4元;双喜(莲香)购进1条,售出0.6条,进价117元一条,售价130元一条,共获利7.8元;三沙(细支)购进1条,售出0.7条,进价234元一条,售价260元一条,共获利18.2元;芙蓉王(硬细支)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234元一条,售价260元一条,共获利20.8元;泰山(白将军)购进1条,售出0.8条,进价99元一条,售价110元一条,共获利8.8元。以上销售卷烟共计获利459.85元。当事人是个人生意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当事人在固定的经营场所内还存在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行为,当事人自从事经营性活动以来未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 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相关文书(共40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事实;

3.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获利情况、经营总额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 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其爱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4张,证明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2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告〔2022〕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及预包装食品零售业务行为属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超过30%至70%以下部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459.85元;

3、罚款2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