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示化罚字〔2022〕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市监示化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  名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名  称

开封市示范区宾河副食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

92410211MA46J1T2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任中龙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1.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啫喱水”3瓶;

3.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30日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化罚字〔20225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宾河副食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6J1T271                

住所(住址):示范区东陈庄一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任中龙  

2022年06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信称,在位于示范区东陈庄一号楼一楼的开封市示范区宾河副食超市购买的“啫喱水”超过保质期,要求调查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上午九时许抵达现场出示执法证后,依据职权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发现超市内货架上摆放销售的三瓶“拉芳”清爽保湿活性营养啫喱水已超过保质期限,外观标识相同,具体主要标识为:“拉芳”清爽保湿活性营养啫喱水,特含深海活性胶原蛋白及保湿精华,令发型莹润自然,倍感清新舒爽。清爽不沾手,不聚集,不起白点。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产地:广东,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1.I345742 20220201;2.I345742 20220201;3.I345742 20220201),粤妆20160263,QB/T 2873,净含量:140ml。我局当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汴市监示强制【2022】20号及汴市监示财清【2022】20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称共购进4瓶上述“拉芳”清爽保湿活性营养啫喱水,均为同一批次,限期使用日期均为2022年2月1日,每瓶“啫喱水”均贴有价签,标价15元。消费者高某于2022年6月11日前往当事人购买了一瓶上述“拉芳”清爽保湿活性营养啫喱水,通过微信支付进行付款,原价15元,当事人为其优惠3元,共支付12元。当事人除销售给消费者一瓶啫喱水外,无证据证明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保质期限后有对外销售的情况。当事人未使用结账系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啫喱水”共购进4瓶,购进价格为12元,销售价格为15元,货值金额60元。共销售1瓶,获利0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没有发现消费者因使用上述啫喱水出现不良症状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 举报信复印件一份(共计3页),证明该案的线索来源;

3. 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拍摄提取的检查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在位于示范区东陈庄一号楼一楼经营开封市示范区宾河副食超市的事实;

4. 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一份、“啫喱水”外观图片三张、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啫喱水的违法事实。                

    2022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市监示化听字〔20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主要经营为预包装食品,只是少量销售部分日用百货,近年经营困难,涉案化妆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为60元,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三)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大小;(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违法主体的类型、规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的;(五)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者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啫喱水”3瓶;

3、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9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