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不罚〔2022〕59号
当事人: 开封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630508-64102031******
住所(住址):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今朝
身份证件号码: 41020219******101x
2022年6月23日,我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对开封市人民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特种设备“脉动真空灭菌器(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设备代码:21704102002012110024,单位内编号:20114391)”已停用并已报废处置,当事人没有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当事人涉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询问了当事人受委托人。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原名称为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2018年1月15日,经开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更名为开封市人民医院。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设备代码:21704102002012110024,单位内编号:20114391)于2012年10月27日投入使用,2020年5月停止使用,期间该设备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该脉动真空灭菌器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该脉动真空灭菌器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检验报告编号:HABALP1BRD4OQ20190168,检验报告显示该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由于该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年限已久,故障频发,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再对该设备进行定期检验。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医疗装备处向当事人财务部门提交该脉动真空灭菌器的报废申请。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向开封市财政局提交关于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2021年5月20日,开封市财政局批复同意对当事人包括该脉动真空灭菌器在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2021年7月30日,开封丰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当事人该台脉动真空灭菌器收购处理。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该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与本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
3、《开封市人民政府对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更名请示的批复》(汴政批复〔2018〕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更名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事实;
5、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事实;
6、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7、当事人2020年1月份至4月份《高压蒸汽灭菌运行程序记录表》复印件共16页,证明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正常使用的事实;
8、当事人医学装备处《报废申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无维修价值申请报废的事实;
9、当事人《开封市人民医院关于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请示》(汴人医文〔2021〕22号)一份、《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市人民医院资产处置的批复》(汴财资〔2021〕13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置的事实;
10、当事人《中标通知书》一份、《收购合同》复印件一份,开封市丰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作为报废设备被收购处理的事实;
11、当事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ABALP1BRD4OQ2019016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的投入使用日期、使用年限、定期检验情况等情况;
12、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使用登记证丢失的事实;
13、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脉动真空灭菌器(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报废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事实。
14、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2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顺市监罚告﹝2022﹞5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当事人使用的脉动真空灭菌器(设备品种:第一类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容豫B30653,设备代码:21704102002012110024,单位内编号:20114391)报废时,没有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之规定;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特种设备报废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