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开封阳光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号:PDY71139-9410203****002
住所(住址): 开封市顺河区新曹路仁和家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广杰
身份证件号码: 41012319****210016
2022年5月25日,我局接到市局广告科转来涉嫌违法广告证据线索,经初步核查,当事人在顺河区皮屯公交站西发布有一户外广告,广告类型为医疗服务类,广告中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户外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2022年5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我局检查人员到户外广告所在地现场检查,询问了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1年2月,当事人在开黄路皮屯公交站西边路北建筑物外墙发布户外广告,对医院及其医疗服务进行介绍宣传,广告费用共计600元整。其户外广告主要内容为“开封阳光男科医院,看男科,到阳光,23732888,开封市新曹路与劳动路口(曹门向东300米)”。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发布该户外医疗广告的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与本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和代理权限;
3、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事实;
7、当事人户外广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事实;
8、当事人户外广告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费用。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告字〔2022〕 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应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4“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违法情形之规定,当事人行为应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4“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罚款人民币1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网点缴纳上述罚(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