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当罚〔2022〕 土005 号
当事人: 顺河区天芳鸡血汤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03MA43WTYC5K
住所(住址):开封市顺河区火电厂市场大门东南北营业楼3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国斌
身份证件号码: 41021119******0022
联系电话: 1509362****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王洪波 ,执法证号:16020330101
执法人员: 郭云鹏 ,执法证号:16020330040
你(单位)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 内向 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向 顺河回族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8 月 23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当场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张国斌 2022年 8 月 23 日
执法人员: 王洪波 2022年 8 月 23 日
郭云鹏 2022年 8 月 23 日
本文书一式 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