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F61C1J
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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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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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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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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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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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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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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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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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F61C1J
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F61C1J
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字〔2022〕45号
当事人:顺河回族区三胖副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F61C1J
住所(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南路2号临街门面房9-10号
经营者:董振磊
身份证号码:410922198306140656
联系地址:河南省清丰县马村乡董家村1排
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质检报告。5月2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4月19日,从郑州万邦水果批发市场鹏翔果业以每斤2.5元的价格采购了50斤茂谷柑,货值金额125元。采购茂谷柑时未向供货者索要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没有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2022年4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茂谷柑进行抽样,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STIBGFC22040664),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抽检过程中以每斤3.3元的价格卖给了消费者,经营金额165元,利润40元。截止案发,购进的茂谷柑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明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此批茂谷柑的进货价格及数量;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质检报告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各一份和照片八张,证明抽样检验合法性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鉴定结果告知书》和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机关已依法告知当事人告知鉴定结果。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汴顺市监罚告字(2022)第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鼓楼街支行(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号,账号1703020309049036297)。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此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三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