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鼓市监处罚〔2022〕026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鼓楼区瑞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 ||
组织机构代码 | PDY80003341020412B20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峰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2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O二二年七月六日 |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 市监处罚〔2022〕026号
当事人:开封市鼓楼区瑞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开封市鼓楼区瑞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PDY80003341020412B2001
住所(住址):开封市内环东路南段7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峰
2022年3月29日,接市局涉嫌违法广告证据线索,称鼓楼区内环东路南段30号开封市鼓楼区瑞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外宣传的广告涉嫌违法。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报分局主管局长申请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封市鼓楼区瑞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在该诊所临街广告版面上宣称“本诊室用最新输液疗法------”、“本诊所率先引进治疗静脉曲张的先进技术,领跑在行业前沿------”、“症状轻的患者一般3-5天即可治愈,较重的患者10天左右即可愈合”;在该诊所大厅悬挂有宣传条幅“个子矮不用怕,每年5-15公分!签协议”;在该诊所大厅的广告展架上宣传有“全国同类产品首个批准文号、原研产品、首家生产”、“氨肽素硫酸锌片,儿童专用处方药”等字样。该诊所宣传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有权处理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当事人工作人员执业医师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各2份,证明工作人员的资格。
6.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场所。
7.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事实;
8.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事实
9.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事实;
10.开封市涉嫌违法广告证据线索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从事违法广告宣传活动的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申请减轻处罚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抗击疫情工作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在抗击疫情期间所做工作;
14.当事人提供消除违法行为的照片8张,通告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罚告〔2022〕2062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广告版面上宣称“本诊室用最新输液疗法------”、“本诊所率先引进治疗静脉曲张的先进技术,领跑在行业前沿------”、在经营场所大厅的广告展架上宣传有“全国同类产品首个批准文号、原研产品、首家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事人在广告版面上宣称“症状轻的患者一般3-5天即可治愈,较重的患者10天左右即可愈合”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当事人利用条幅宣传有“个子矮不用怕,每年5-15公分!签协议”;该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的广告展架上宣传有“氨肽素硫酸锌片,儿童专用处方药”等字样。该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当事人所宣传广告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对上述行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态度端正,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从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来看,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鉴于当事人在其自有场所发布广告,初次违法,且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在抗击疫情期间作了突出贡献,现经济困难,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分局(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18610157400000165),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鼓楼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