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2〕7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开发区豫黔百货超市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00MA480MGG4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琴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案件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1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食药罚字〔2022〕7号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豫黔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92410200MA480MGG4R
住所( 住址 ) :开封市市辖区韩斗门村1组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经 营 者 ) :陈琴
身份证 (其他有效证件) 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2021年12月27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西湖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在位于开封市市辖区韩斗门村1组2号门面房的一家门头为“豫黔”的超市中,发现该超市东北角及店内后方的货架上有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分别是:1、“今麦郎大今野拉面”2袋,制造商:今麦郎食品(宝鸡)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61032400050,生产日期:20210302,保质期:6个月,过期:118天;2、“柳州螺蛳粉”1袋,生产商:柳州市星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502060120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0402,过期:88天;3、“凰巢嫩豆干(麻辣味)”2袋,委托商:重庆凰巢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重庆凰巢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550011714575,生产日期:20210102,保质期:9个月,过期:88天;4、“甄锅巴(爆椒牛排味)”2袋,委托商:烟台市城邦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江苏哒哒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32132402024,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123,过期:67天。5、“甄脆角(香辣味)”3袋,委托商:烟台市城邦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江苏哒哒嘴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232132402024,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123,过期:67天。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主管领导后当场向该店下达了汴市监示强(2021)4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0004号财物清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价分别为:今麦郎大今野拉面标价2元,共2袋,柳州螺蛳粉标价6元,共1袋,凰巢嫩豆干标价3元,共2袋,甄锅巴(爆椒牛排味)标价10元,共2袋,甄脆角(香辣味)标价10元,共3袋,货值总金额为66元,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未出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供货者资质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其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由于是个人经营,没有建立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汴市监示强(2021)41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0004号财物清单一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张、扣押的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2022年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食药听字【2022】 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开封市开发区豫黔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6元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