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鼓)市监处〔2022〕17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组织机构代码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鼓楼区杨氏茗仁医院 | ||
组织机构代码 | PDY81007141020411A100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希蒙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给予警告; 3、罚款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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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8日 |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鼓)市监处〔2022〕17号
当事人:开封鼓楼区杨氏茗仁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81007141020411A1001
住所(住址):开封市鼓楼区余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希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_/
联系电话:18337181322
联系地址:开封市鼓楼区余良路东段
2021年12月14日接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开封鼓楼杨氏茗仁医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糖尿病,不吃药,不打针,治疗后的效果,四天下降至7.3”。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医院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在你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确实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医院微信公众号内容、证据进行截图取证。2021年12月15日上报主管领导申请立案。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2日对你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希蒙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你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有两篇违法广告文章,由你医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刘罡分别在2021年11月22日、12月12日发布,通过患者做形象代言,称“糖尿病,不吃药,不打针,治疗后的效果,四天下降至7.3”、“不打针不吃药治疗糖尿病到茗仁医院”。该广告未经审批,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你医院发布上述广告系自行整理发布,经对视频中的患者进行询问调查,该患者是自愿录制视频,无广告费用。执法人员提取了与其违法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资质情况;
2. 开封鼓楼杨氏茗仁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希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3. 开封鼓楼杨氏茗仁医院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中涉及违法广告内容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4.2021年12月22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希蒙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宣传违法广告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5.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供该医院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整改后的广告内容截图、情况说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当事人于2022日1月12日提供了《从轻处罚申请书》一份,2022年1月14日提供了该医院在疫情期间对社会捐赠物资情况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对社会做出的贡献;
7.当事人于2022年1月14日提供了《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经营情况;
8.当事人于2022年2月14日提供了该医院微信公众号文章中的患者证明人司同强身份证复印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该患者病例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
9.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提供了《致歉信》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0.2022年2月24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患者证明人司同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宣传违法广告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存在。以上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鼓)市监告[2022]4-0228号,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其性质属违法。
开封鼓楼区杨氏茗仁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医院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给予警告;
3、罚款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或者 \ 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