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汴龙市监处罚【2021】90号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龙市监202190

 

当事人:开封市城区北郊供销社王周庄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注册91410202MA********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西关大街357号

经营者邵新华

身份证号码:410211********6021

联系电话:139****880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开封市龙亭王周庄

2021年11月22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开封市城区北郊供销社王周庄门市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验,经抽样检验,生产日期为2021 0513 437HN鄂中(河南鄂中肥业有限公司)总养分≥40.0% 20-15-5含氯(高氯)的复合肥料(检验报告编号:JZ210110HG0617)经抽样检验,该样品依据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不合格。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2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开封市城区北郊供销社王周庄门市部(以下简称“你”),执法人员当场告知依法享有提出书面复检的权利和应承担被依法处置的义务,对其权利和义务已经了解,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且不要求复检,现场检查该批次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经主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1122日对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情况依法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复合肥2021年103日在农资大市场34号开封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中心第八销售处购进的。因为是熟人(李岩)专门要的这个型号的,你门市部没有,根据李岩的需求你一共购进了5袋(净含量50公斤/袋),进价150元,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了500克,收费2元,剩余的复合肥全部销售给柳园口乡老君堂村的李岩单价160元/袋,以现金方式付款给当事人800元,总计收入802元你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802元,违法所得8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Z210110HG0617)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的该批次复合肥料不合格

2、你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具有经营复合肥料的主体资格。

3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明不合格复合肥料的经营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龙市监罚告〔202190),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履行了告知义务。你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的理由。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 120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802.00元

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地址: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388号,账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861015740000016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龙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1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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