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食安罚〔2021〕YH-2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食安罚〔2021〕YH-2号

当事人河南九畹阁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10211MA456Q5D09            

住所(住址):开封市晋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在你公司进行抽样检查,抽取“绿豆芽”1.5KG,委托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9月22日我局收到上述“绿豆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CJC-SP2021060006004,该报告显示该批“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545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河南九畹阁餐饮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你公司确实存在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绿豆芽”的行为。2021年6月1日你公司采购人员于胭脂河市场一流动摊贩处共购进上述“绿豆芽”2KG,单价2.4元/KG,除去抽验1.5KG,剩余作为员工餐已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涉案食品原料“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3、河南九畹阁餐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资质;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认定违法事实存在;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予以立案。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节标题(四)《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轻微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公司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元;2、并处9000.00元罚款。合计9003.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任何一家银行:

(一)中原银行开封西区支行,账号:5001880300010;

(二)中国银行汴京桥支行,账号:254624326312;

(三)工商银行鼓楼街支行,账号:703020309049036297;

(四)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

(五)农业银行开封鼓楼支行,账号:094101040020847;

(六)邮政银行开封中心支行,账号:100318662440010001;

(七)浦发银行开封分行,账号:18610157400000165;

(八)交通银行开封分行,账号:582002113018010053256;

(九)汴京农商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