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食不罚〔2021〕29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食不罚〔2021〕29号

 

当事人:开封市开发区芯怡桶装水经营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9F9A2KX2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二技校家属院北院西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127281980****3139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通知,开封市开发区芯怡桶装水经营商行销售的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生产的2021-11-12批次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10217752(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740)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把检验报告单送往该单位,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对该单位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13日,当事人从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购进该批次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60桶,每桶饮用水购进的价格为2.4元,共支出壹佰肆拾肆元整(小写¥144)。从2021年11月14日至11月17日,这批次包装饮用水以6元/桶销售29桶,销售金额174元。以7元/桶销售31桶,销售金额217元,两者共销售391元,召回数量为0。

该单位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点登记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              

2.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当事人销货清单1份1页、销售明细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按照单价6元-7元/桶销售60桶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事实;

4.召回公告及照片2份3页、召回清单1份1页、整改报告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进行整改和追溯;

5.生产厂家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营业执照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明细表复印件1份2页、当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1份1页、第三方检测报告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6.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10217752(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740)1份4页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 GC21410000440335740)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45897)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2141000044033574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1份4页、现场抽检照片8张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开封市报业天赐饮用水厂生产的2021-11-12批次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L/桶),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Y20210217752(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740)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127,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食不罚告﹝2021﹞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等制度;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0218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