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B0420-0901-2008-00041 企业改制登记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企业改制程序
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 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2、企业改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法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内容包括:同意企业改制、对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企业净资产的处置方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法人净资产作为其在改制后公司的出资,如主管部门(出资人)将企业净资产全部或部分转让,应另附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4)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企业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合并提交)。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盖章或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8)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文件。一人有限责任提交股东批准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12)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