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局、分局、经检支队、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推进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市局制定了《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批准的本机关“三定”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应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对于应当由本局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2、对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事项,依法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五条 分管局领导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六条 科室负责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省政府“三定”方案规定的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
3、组织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科室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科室负责人根据本科室的职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交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划分。科室其他人员按照《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规定的责任内容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科室执法岗位职责的划分和执法人员的确定应当报人事科和法制科备案,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九条 附则
1、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岗位责任规定
2、本规定自2008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