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B0420-0202-2008-00022 关于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汴工商〔20

各县局、各分局、经检支队、市局各有关科室: 
为了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基层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商所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管辖区域问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原则,省编办核定的工商所也是以管理经济区域设立的,工商所整合是根据管辖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管理任务需要进行的,整合后的工商所调整了部分管辖区域,所以,工商所只要在本局委托管辖的区域内依法行使职权均不属于超地域管辖。 
(二)关于执法权限问题。 根据《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县(市、区)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500元以下非法所得或价值500元以下物品; 
(四)扣缴营业执照。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工商所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有权进行监督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应建立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受所在局的委托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等。 
(三)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二条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工商所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受所在局委托,以所在局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从主体资格上说工商所在管辖区域内依法行使职权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关于县局、分局非编制序列的单位以谁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问题 
为适应工商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有些县局、分局通过内部调整人员,成立了具体的办案机构,虽然这些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以所在局的名义,但在内部文书上应当注意,不得出现非编制序列单位的名称,如×××经检队等。×××经检队在有关文书上签署办案机构意见时只能以监管股或消保股的名义,只能加盖"监管股"公章或"消保股"公章。 
三、关于各单位委托工商所执法应注意的问题 
1、各单位要明确工商所长的职权,包括法定职权和委托职权,使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各单位要结合推行执法责任制,将整合后工商所及其每个执法人员管辖的范围、职责、权限予以明确。 
3、整合后的工商所在执法中遇到什么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