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公示 杞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杞工商处字【2015】第178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马高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3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杞工商处字【2015】第178

                                                        

马高杰无照经营副食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马高杰,男,汉族,现年26岁,现在杞县西寨乡金盆村路东经营副食活动。

   20150929日,柿园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杞县柿园乡柿园村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华博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柿园乡柿园村开业从事乳粉经营活动一案,已于20151013日报请主管局长张大勇批准立案。

经查:当事人马高杰于20150916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杞县西寨乡金盆村经营副食活动。截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共计营业额6500元。因为刚开始经营搞活动未赚钱。

调取的主要证据目录如下:

1201509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150929日,当事人经营副食场所照片一张;

320151013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20151013日,获取对当事人询问的笔录一份。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无照经营查处到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510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杞工商告字(2015)第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辨。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执行标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第(二)项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一)取缔非法经营;

(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银行杞县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地址: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帐号:262406480157,帐户: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主送:马高杰

抄报: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