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汴工商金处字( 2015)第49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49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刘枢枘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 2015)第49

  当事人:刘枢枘,男,汉族,现年36岁,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住址:xx,身份证号码:xx

  经查:当事人于20155月1开始,在开封市西环路北段58号附4号从事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医疗器械的宣传销售活动。该店的门头招牌标有:血易通、健康服务中心字样。该经营地点属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了该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相关手续。其医疗器械登记表中批准的产品适用范围:该产品具有改善血液流变性,改善微循环的作用,配合药物治疗对脑梗塞、头痛、头晕、假性球麻痹症状具有一定改善作用。在其店内发现的宣传单上主要宣传内容为:血易通医疗伴您健康长寿、凭此单到店免费检测血流变、凭此单到店可免费治疗各种心脑血管疾病及骨关节疾病,地址:大梁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东血易通体验中心,此活动仅限50岁以上人群参加。除散发宣传单,当事人还口头对老年人进行宣传:“我这种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能治疗高血压、低血压、心血管、脑血管、糖尿病等疾病,并对脑血栓后遗症有一定治疗效果。”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和语言对其经营的这种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进行宣传,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审批的产品适用范围不一致,夸大了该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使用用途。

  当事人经销的这种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每台购价2800元整,从201551日开始经营至2015529日被检查时,共销售了九台,每台销价4680元整,九台销售额42120元整。每台获利1880元整,九台共计获利16920元整。

  当事人主要违法的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刘枢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经营现场照片两张、经营的产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在开封市西环路北段58号附4号从事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提取的宣传单一张,当事人的销售记录复印件一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宣传单和语言对其经销的易家通(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的用途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经营额42120元整的事实。

  以上三项主要证据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第八十条第二项“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