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55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郭凯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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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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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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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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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罚款5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 2015 )第 55 号
当事人:郭凯,男,汉族,现年32岁,高中文化程度,家住:xx,身份证号:xx。
金明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对郭凯无营业执照从事早点经营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中旬以来在金明区嘉泰小区院内无营业执照从事早点经营行为,至2015年9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间盈利伍佰元,没有建账。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郭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发地点和当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早点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从事早点经营的现场情况。
以上四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为一般。
综上所述,当事人郭凯无营业执照从事早点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以及《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经营额五千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二千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整;
3、罚款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