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金处字(2015)第41号 |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李 伟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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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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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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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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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3、罚款11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 |||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金处字( 2015 )第 41 号
当事人:李伟,男,汉族,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xx,身份证号:xx,现在开封市马市四街一院内(该处无门牌号码)从事照片彩扩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初开始在开封市马市四街一院内(该处无门牌号码)从事照片彩扩经营活动,其主要业务是为各照相馆以及影楼冲洗彩扩照片。至2015年4月24日被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额为50189整,获利9000元整。当事人从事照片彩扩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四张,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
证据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经营记录复印件三张,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照片彩扩经营活动以及经营额和获利的事实。
以上三项主要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为一般。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营业执照从事照片彩扩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整;
3、罚款11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明分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