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工商龙处字〔201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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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曹中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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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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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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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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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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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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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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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龙亭工商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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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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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亭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工商龙处字〔20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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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中凡,男,汉族,现年39岁,高中文化。
2015年6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开封市龙亭区大商集团开封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玛特总店四楼小家电经营者曹中凡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小家电经营活动。经初步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于2015年6月4日立案调查。派旅游景区工商所执法人员高飞、周惠民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日与大商集团开封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新玛特总店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店四楼场地,租期自2014年11月2日至2016年11月2日止。于2015年4月在装修后开始经营小家电活动,截止到2015年6月4日被查处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在其营业期间,除去各种费用没有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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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15年6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龙工商告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宾馆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浦发银行开封分行:帐号:18610157400000165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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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行政管理局或龙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龙亭分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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