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处罚信息公示开工商处字〔2014〕370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工商处字〔2014370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段敬武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16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工商处字〔2014〕370号

  当事人:段敬武,男,汉族,201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有一辆长安汽车在开封县人民路祥和家电城销售电视机。经检查,当事人段敬武雇佣销售TCL王牌17英寸电视机30台,未办理营业执照。当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并指派xxx/xxx负责调查此案。

  经查明:2014年10月22日,当事人在开封县人民路祥和家电城销售TCL王牌17英寸彩电30台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每台购进价格200元,价值6000元。于2014年12月8日委托xxx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当事人自2014年9月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投资9000元,在开封市xxx西租用门面房,自郑州市家电市场购进彩电、电磁炉和饮水机,从事家用电器销售。截止查获时扣除房租、工人工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当事人尚未获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4年10月22日现场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2014年12月8日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

  4、当事人委托书1份,证实当事人的委托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事实;

  6、举报记录1份,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2014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工商告字(2014)第36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本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无照行为。

  鉴于当事人残疾行动不便且违法经营额较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除依法取缔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外,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封县农业银行(名称: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0861014000450)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有不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县人民政府或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